关于第44997329号“麦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麦咖啡 44997329

阅读:73688 2021-04-2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97329号“麦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869724号“UU 麦”商标、第7119202号“E麦及图”商标、第13557324号“麦及图”商标、第20294540号“麦1…

  申请人:麦当劳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997329号“麦咖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9869724号“UU 麦”商标、第7119202号“E麦及图”商标、第13557324号“麦及图”商标、第20294540号“麦108”商标、第21017932号“Q麦”商标、第30492440号“麦 66”商标、第3703384号“麦及图”商标、第9979812号“麦8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差别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八、第16166147号“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已被提出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导致消费者就商品的来源和性质产生误认,其他含有文字“咖啡”的商标已在类似商品上获准注册。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商标注册情况、商标使用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八、九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我局予以撤销,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三至七存在差别,未构成近似,故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中含“咖啡”,用作商标使用在除“咖啡、咖啡用调味品、未烘过的咖啡”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

  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非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咖啡、咖啡用调味品、未烘过的咖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

本文《关于第44997329号“麦咖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麦咖啡 449973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90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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