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探月与航天工程中心
委托代理人:浩东知识产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6750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39827号商标、第4393145号商标、第31366705号商标、第7773581号商标、第39378144号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