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萨电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睿升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305835号“EYSA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120388号“衢江盛世莲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知名度。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EYSAR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不近似,未构成近似商标。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图形部分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