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合众天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54583号“三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013928号“三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7013935号“三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1637334号“三盛智慧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1637336号“三盛智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1637342号“三盛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1637344号“三盛教育 股票代码:300282.SZ”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的权利状态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待其状态确定后予以审理本案。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三至六的权利人互为关联公司,不会造成消费者误认。类似本案的其它商标已获准注册共存。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二的撤销决定、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宣传使用等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失效,引证商标二经商标局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74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五、六的显著文字“三盛”的文字构成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纸、印刷出版物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分别指定使用的报纸、期刊商品的功能用途相同,已构成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在报纸、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报纸、印刷出版物商品外的比例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至六分别指定使用的报纸、期刊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除报纸、印刷出版物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称其它商标获准注册共存的情形与本案案情不同,亦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驳回商品上应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可以引证商标三至六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报纸、印刷出版物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