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273907号“世界公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世界公民 43273907

阅读:124432 2021-05-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全球济贫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73907号“世界公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8435号“世界公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

  申请人:全球济贫工程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铭盾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273907号“世界公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658435号“世界公民”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已经我局无效宣告裁定在“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上宣告无效,在“学校(教育);培训;函授课程;实际培训(示范);寄宿学校教育服务;就业指导(教育或培训顾问);教学;辅导(培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予以维持,该裁定已生效,宣告无效公告刊登在2021年5月13日第1743号《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世界公民”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演出;现场表演”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演出;现场表演”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12日

本文《关于第43273907号“世界公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世界公民 4327390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84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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