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饶市橘子计划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5109137号“橘子计划 ORANGESPROGRA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107410号商标、第24006519号商标、第44847119号商标、第10105205号商标、第17442407号商标、第1940342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审查决定驳回注册申请,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在显著文字构成上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