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天津东荒影视文化工作室
委托代理人: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795297号“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564859号、31550903号、第31566603号、第31571370号“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裁定中被宣告无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