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依妙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律普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94740号“依妙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771318号“妙依妙”商标、第13650516号图形商标、第13681311号“琳姿LINDSE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二、四与申请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974921号“FR及图”商标从文字上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