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食尚部落餐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达启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31895号“觅青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后半部分中的“青森”结合申请商标的首字“觅”使得“青森”具有了明显强于“日本青森县”含义的“青色森林”的含义,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青森”为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所指情形。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