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威臣皮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聚途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715576号“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96286号“FOREVER YOUNG PASSWOR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注册审查其在伞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其在其余商品上予以驳回,故引证商标一在伞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983173号“E&G 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4140966号“FOREVER YOU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已被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伞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