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盛莅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朗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38398号“直购码”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具有较高识别性和显著性特征。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取得注册。申请商标应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已获准注册商标查询统计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直购码”易被理解为“直接购买商品的条码”,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将其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另,商标权与著作权所保护的客体不同,申请商标是否受到著作权保护并非是判断申请商标是否构成上述条款所指情形的考量因素。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