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3443454号“TIANG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IANGANG 43443454

阅读:107217 2021-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43454号“TIANG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236号商标、第8693600号商标、第8615350号…

  申请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永新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3443454号“TIANG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3236号商标、第8693600号商标、第8615350号商标、第11323169号商标、第12337307号商标、第12995042号商标、第9989080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七)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至四、六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部分引证商标已经获准注册并共存,审理标准应一致。四、申请人放弃“智能手表“商品项目。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他案件司法文书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商标评审代理委托书》委托人对代理人有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授权。

  2、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六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被撤销,上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3、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四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了申请商标在智能手表(数据处理)商品上的复审请求,因此,我局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中央处理器(CPU)等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五、七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智能手机、印刷电路、集成电路、芯片(集成电路)、印刷电路板、电子芯片、网络路由器、平板电脑、网络通信设备、已录制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软件(已录制)、处理信息、数据、声音和图像用中央处理器、中央处理器(CPU)、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3443454号“TIANGA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IANGANG 43443454》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66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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