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056568号“优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贝+ 48056568

阅读:62685 2021-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洛阳昶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56568号“优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80058号“优一贝”商标、第32107337号“优贝圈”商标、第18593162号“优贝家…

  申请人:洛阳昶天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启博熙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56568号“优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2180058号“优一贝”商标、第32107337号“优贝圈”商标、第18593162号“优贝家”商标、第40949552号“贝优学堂 BEIYOUXUETANG及图”商标、第46312619号“优贝美婴 U BABY及图”商标、第36823916号“优贝童学”商标、第47091586号“优贝斯”商标、第16291449A号“优贝斯”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七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商标驳回通知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五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安排和组织会议;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在线出版;娱乐服务;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核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培训班;出借书籍的图书馆;书籍出版;游乐园;为艺术家提供模特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文字“优贝”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引证商标七尚处驳回复审程序中,其权利状态尚不确定,但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不再将引证商标七作为在先权利进行比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

本文《关于第48056568号“优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优贝+ 48056568》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66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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