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855777号“中隧恒源 ZHONGSUIHENGYU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中隧恒源 ZHONGSUIHENGYUAN及图 47855777

阅读:126461 2021-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中隧恒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55777号“中隧恒源 ZHONGSUI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9…

  申请人:北京中隧恒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鼎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855777号“中隧恒源 ZHONGSUIHENGY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359152号“中恒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543748号“中新恒源 ZXH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为在先申请的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泥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水泥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铺路块料、砖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石板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中隧恒源”与引证商标一“中恒源”以及引证商标二中文“中新恒源”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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