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892488号“农场超惠买”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43847号“金农场 Golden Farm及图”商标、第8268709号“真农场GZNONGCHANG”商标、第12901084号“农场地图”商标、第15040108号“农场铺子”商标、第20282493号“农场互联 FarmInte”商标、第24619961号“农场惠 NongChangHui及图”商标、第19776592号“金农场Golden Farm及图”商标、第17275796号“好农场”商标、第40701047号“大农场”商标、第43192233号“小农场 LITTLE FARM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九、十权利状态尚不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主体资格已被吊销,故引证商标三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介绍、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九、十已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九、十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故二者不再成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为在先注册的有效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会计;寻找赞助;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八核定使用的“广告;公共关系;进出口代理;职业介绍所;对购买定单进行行政处理;会计;寻找赞助;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方式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农场超惠买”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八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八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