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环球生命科学知识产权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713998号“思拓凡 cytiv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4072006号图形商标、第16830437号图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因此,上述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618775号图形商标、第20059102号“东方喜月 SHARING及图”商标、第10622820号图形商标、第22142008A号图形商标、第32446162号“女人通及图”商标、第28213662号“众享汇及图”商标、第47001038号“怡海世家及图”商标在构成要素、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