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科沃斯机器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091844号“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94899号图形商标、第4938882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原型、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商标注册审理程序中,两商标权利状态均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证据、荣誉证书、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经审查予以驳回,因此,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清洁制剂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表现形式、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依据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