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赋烁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华诚天顺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266223号“艺佳仁YIJIARE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437535号“艺家仁”商标、第3913201号“品格CHARACTER及图”商标、第17435930号“青芃QINGPENG及图”商标、第7606997号“艺佳人”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的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整体存在一定区别,尚可区分, 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中文“艺佳仁”及其对应拼音和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或相同,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地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土工布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木材、胶合板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金属地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