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8875927号“赛行物流 SAILHU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赛行物流 SAILHUNG及图 48875927

阅读:118851 2021-07-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万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和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75927号“赛行物流 SAILHU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48010761号“馨祥及图”商标、第9506420号图形商标、第…

  申请人:河南万侨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和立品牌策划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75927号“赛行物流 SAILHU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与我局所引证的第48010761号“馨祥及图”商标、第9506420号图形商标、第7390365号“明珠彩虹及图”商标、第10389054号“蓝雪BLUE SNO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以上商标共存不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被我局予以驳回,我局的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专用权已注册期满,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在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整体区别较为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以上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虽引证商标三期满未满一年,但其并不影响本案最终结论,我局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7日

本文《关于第48875927号“赛行物流 SAILHU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赛行物流 SAILHUNG及图 4887592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91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