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露营地连锁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诚同达(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111379号“骑士咖啡 RIDERS COF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2985号“骑士”商标、第29559904号“骑士E换电”商标、第30570695号“骑士换电”商标、第3602984号“金骑士”商标、第30570640号“RIDERS”商标、第6591670号“骑士在线”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六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注册,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轮胎翻新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电器的安装和修理、橡胶轮胎修补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英文“骑士咖啡 RIDERS COFE”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文字构成相近,含义存在一定关联,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