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菲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中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239949号“趣配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相关公众已将申请商标与申请人关联起来,申请商标已具备了在先使用的显著特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媒体报道、宣传推广合同、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证书、网站宣传材料、授权使用合同、用户数据统计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趣配音”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服务上,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服务内容等特点的描述性字词,缺乏作为商标注册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禁止之情形。商标注册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理由尚不足能成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充分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