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2098420号“BULL Hom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BULL Home及图 42098420

阅读:104691 2021-07-1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部分局驳回其第42098420号“BULL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73号商标、第54955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86990号商标…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部分局驳回其第42098420号“BULL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1273号商标、第549555号商标、国际注册第88699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297583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102722A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公牛公司简介、所获荣誉、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产品检测报告、销售合同、发票、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销售量证明函、审计报告、驰名商标认定批复、共存同意函等(光盘形式)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已出具的《共存同意书》,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所有人布尔股份公司已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并存,且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整体构成尚可区分,故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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