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欧丽米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汇思诚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刘颜龙
委托代理人:央盾(北京)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07日对第26973184号“NJOCKEY”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的“JOCKEY及图”商标在中国国内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不正当抢注。被申请人多次反复恶意抢注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取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此外,被申请人还涉嫌多次抄袭他人在中国已经获得一定知名度的商标“GOLDEN EAGLE”、“琉鲍菲LUBOV”等,且缺乏实际使用意图,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对“JOCKEY及图”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抄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图片、京东商城、淘宝网以及其他网站对申请人产品的销售信息截图、百度搜索结果页面截图、申请人官网信息打印页及译文、申请人在国外注册的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信息、被申请人注册的公司绥芬河市润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名下的商标信息、被申请人及其注册的公司抄袭他人的知名品牌使用情况、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信息、被申请人参加展览会及推介会信息及图片、今日绥芬河报社报道的有关直播带货的信息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独创,并未恶意摹仿申请人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销售发票、物流单据、抖音、快手宣传视频、网店销售情况截图、参展证据、产品上架图片及视频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于2017年10月19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18年10月7日,现为被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2、经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绥芬河市润龙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被申请人刘颜龙。
3、至本案审理时止,被申请人在第30类“咖啡”等商品以及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7件商标,被申请人的关联公司绥芬河市润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在第29、30、32、33类商品以及第35类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了13件商标,其中绝大多数商标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咖啡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等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
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引据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总则性规定,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本案的焦点问题为: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综合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全面反映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持续使用、销售情况及销售区域、市场占有率、地域范围、行业排名等情况,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申请人商标已在中国经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大多数证据均未体现申请人名称,其他证据或与申请人商标使用情况无关,或属于自制证据,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商标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等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中国大陆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商标近似,被申请人未对该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难谓巧合。且根据查明事实2、3,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申请注册的绝大多数商标与申请人或他人知名咖啡品牌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的前述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该类不正当注册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 取得商标注册之情形。
此外,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该标识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其注册和使用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
此外,鉴于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不构成实质性近似,故关于申请人认为其对“JOCKEY及图”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享有著作权作品的抄袭之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