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刘才银
委托代理人:青岛聚信汇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诺帆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03日对第881448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近六年内大量申请商标,已达上千件,覆盖了所有类别,明显超过其使用限度,以谋取不正当利益,造成社会公共资源浪费,属于缺乏使用目的的恶意注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B.Duck小黄鸭为被申请人原创IP形象,并已投入商业使用,不会造成不良影响。2、被申请人基于自身产品设计的经营范围以及IP衍生品的研发需要,在多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实属自身生产经营需要。3、被申请人持续在第25类服装、鞋子等产品上使用争议商标,鸭头图形已成为知名服装品牌。4、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系恶意申请,严重浪费司法资源。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关联公司企业信用信息;
2、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证书;
3、被申请人在其申请的外观专利、著作权登记证书及商标注册详情;
4、被申请人新浪博客和新浪微博发表和推广B.Duck小黄鸭美术作品、衍生品的网页公证材料;
5、被申请人参展材料;
6、B.Duck主题活动报道及相关资料;
7、鸭头图形品牌服装的产品销售及授权业务资料;
8、其他在案证据。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11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围裙;睡衣;帽子;鞋;上衣;T恤衫;睡袍;童装;浴室拖鞋”商品上,经续展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31年11月20日。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4年5月1日以前核准注册,对其无效宣告申请系在2014年5月1日以后提出,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适用2001年《商标法》。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规定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一条规定。
2001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及案情适用2001年《商标法》的相应实体条款审理本案。
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主要是指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的标志。本案申请人所述理由不属于该条款所指情形,且本案争议商标本身并没有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不属于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援引2001年《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在案相关事实依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