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6911921号“汇吉工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汇吉工坊 46911921

阅读:116246 2021-07-2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吉林市博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新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11921号“汇吉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2338137号“汇吉仪器”商标、第22338267号“汇吉”商标、第7699608号“吉汇…

  申请人:吉林市博苑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吉林新发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6911921号“汇吉工坊”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引证的第22338137号“汇吉仪器”商标、第22338267号“汇吉”商标、第7699608号“吉汇JIHU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已经进行了广泛使用,且申请人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汇吉工坊”曾经准予注册的证明截图、实际使用材料、相关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三因期满未续展,现已无效,故引证商标三已不再构成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包含文字“汇吉”,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兽药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1日

本文《关于第46911921号“汇吉工坊”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汇吉工坊 4691192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56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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