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元山
委托代理人:陕西企沃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802086号“味百轩 WEIBAIXU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989415号“味百咖喱”商标、第33153791号“百三味”商标、第48462818号“百味 QIANBAIWEI及图”商标、第40004685号“南门老铜锅 老北京涮羊肉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且经申请人使用多年,已被消费者所认可。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店面招牌照片;店面宣传及消费者评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专用权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其注册人未在法定期内申请续展且满一年,已丧失专用权。
引证商标三于2021年1月14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引证商标四于2021年3月5日被我局《商标驳回通知书》予以驳回,上述驳回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了专用权。引证商标三、四均已被驳回,引证商标一、三、四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