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嘉里粮油(青岛)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金信启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7949256号“胡姬花ORCHI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77534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使用,不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