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武汉英妙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市中知商标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孙军令
委托代理人:厦门市一标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25日对第26050469号“妙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了“星七克”、“米乐颂”、“江小佳”等七百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已被驳回,而且大部分品牌与其他知名品牌相近。被申请人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缺乏使用意图,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他人利益,构成“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其申请注册商标明显超出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存在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囤积商标行为,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申请注册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不存在复制、摹仿申请人商标的情况,争议商标的注册没有损害申请人利益,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独创,并非通过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被申请人享有专用权。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8月2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后于2018年9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1类导游服务、培训等服务上。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多个商品类别上注册了七百多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因被申请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为由,已被我局予以驳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我局查明的事实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条款实施前已取得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申请人所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内容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其他具体条款中,我局将依据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审理。
根据我局查明事实,被申请人在多个类别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七百多件商标,且部分商标的注册申请因被申请人大量商标注册申请,明显缺乏使用意图,超出正常经营活动需要为由,已被予以驳回。加之被申请人亦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或者对其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及商标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说明。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理由因缺乏充分事实依据难以成立。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