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昆山思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定州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654771号“思熠智能 THIYI INTELLIGEN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207545号商标、第8278365号商标、第14700383号商标、第48030695号商标、第24130159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整体有别,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均包含文字“思熠”,与引证商标五文字“熠思”仅排列顺序不同,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准予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寻找赞助、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