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9305930号“咱家赚多多”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咱家赚多多 49305930

阅读:34116 2021-07-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河南咱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多人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05930号“咱家赚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咱家赚多多”商标由汉字组成,汉字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基本组成要素,其含义也易于理解,消费者能够对其进行识别,即具有显著性,…

  申请人:河南咱家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多人天下(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05930号“咱家赚多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咱家赚多多”商标由汉字组成,汉字是商标法规定的商标基本组成要素,其含义也易于理解,消费者能够对其进行识别,即具有显著性,识别性。同时“咱家赚多多”,具有区分性,易辩认,不会引起误认。申请商标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项目上具有显著特征,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这些商品项目上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即具有区分性。“咱家赚多多”是着力打造的品牌,在申请注册前就已经投入了大量使用和宣传,其自投入使用便发挥着服务来源指示的作用,且显著性经使用也已经得到了较大的提升,消费者也在“咱家赚多多”商标与山东田纪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建立了确定的指向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有关使用证据;版权;域名证书;发票。

  经复审认为,商标的功能在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申请商标由纯文字“咱家赚多多”构成,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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