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伏志强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0653357号“西域天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773586号“西域天骊PE3BBINKOHB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认读汉字“西域天骊”在呼叫、文字构成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