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伊斯比法国
委托代理人:北京信诺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阿珂姆建材徐州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9月10日对第36638345号“FOXY ply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经于2019年1月25日在欧盟申请了“FOXY ply及图”商标并进行了公示。申请人是涉案图形的实际所有人,对这一图形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旗下品牌图片一模一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现有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并非出于使用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情形。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第018014719号“FOXY ply及图”欧盟商标档案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5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1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胶合板、贴面板、水泥”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其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当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提出的具体事实和理由适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具体评述如下: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欧盟商标档案证据不具有《著作权法》上在作品中表明作者身份的署名意义。因此,在无其他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本案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涉案标识享有在先著作权,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我局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该项评审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良影响”是指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的影响的情形,其立法目的在于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利益。本案中,争议商标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有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故申请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理由,缺乏充分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此外,申请人虽援引了《商标法》第三十条,但其并未提出相应的属于该条规定调整的具体事实和理由,我局对其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