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黑山县永兴机械厂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30592号“梁家匠 中国匠人的发明创造 LJ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精心创作而成的,不会产生任何不良影响。存在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对商标进行宣传推广,在销售区域有一定的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含有“中国”两字,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造成国名滥用,易引起不良社会影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