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京三更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志和腾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045338号“嘉润智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216692号“嘉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期满未续展已属无效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鉴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在先权利障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36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