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宫研院文化产业(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谨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315849号“宫研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非固定词汇,无特定含义指向,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与本案类似情形的商标已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与本案类似情形商标注册信息、行政判决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宫研院”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特点等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之情形。
此外,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