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人人车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227238号《关于第25372993号“人人好车”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5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2038474号“人人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526349号“人人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已被部分或全部撤销注册并公告,前述撤销结论已对案件审理结果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本案符合情势变更情形。
经审理查明:
1、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商标撤销复审程序,在“替他人推销;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服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98期《商标公告》,现仅为“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引证商标二经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程序,已被依法撤销注册并公告,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649期《商标公告》,现为无效商标;
3、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14866381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商标无效宣告程序,已被依法宣告无效,无效公告刊登于第1753期《商标公告》,现已为无效商标;
4、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2640127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经商标驳回复审程序,已被依法驳回注册申请,现已为无效商标;
5、至本案重新审理时,商标局驳回时所引证的第22742267号“人人车”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经商标不予注册复审程序,被依法不予注册,现已为无效商标。
本案提起商标驳回复审时适用的是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至本案重新审理时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已经实施,本案将依据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审理。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及上述查明的事实,我局认为,引证商标二至五已为无效商标,已不能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前述服务上,两商标共存于市场一般不会造成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