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77520号“哈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64861号“哈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因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为国内外知名的互联网企业,现已成为国内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PP下载页面、微信公众号页面、新闻报道页面、流程信息、基本介绍资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服务上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1年5月27日刊登在第1745期《商标公告》,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技术研究;包装设计服务上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完全一致,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特征,不致与引证商标相混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设计(替他人);即时通讯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手机应用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电子数据存储;云计算;软件即服务(SaaS);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平台即服务(PaaS);计算机视频游戏编程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动画设计(替他人)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多媒体产品的设计和开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