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艾碧娜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41084号“OX-ON DESIGNED TO PROTEC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为“OX-ON”,整体与地名“OXON”尚有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10、21、25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