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9705605号“九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九婵 39705605

阅读:79358 2021-08-1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刘利运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7139号《关于第39705605号“九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4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

  申请人:刘利运

  委托代理人:天津信诚万洲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317139号《关于第39705605号“九婵”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1489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69467号“九蝉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商标权已转让至原告,故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因此,被告应当在考虑已经变化的事实基础上重新作出复审决定。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所有权人与引证商标的所有权人名义一致,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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