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商丘市济爱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沧州紫福商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1月05日对第34841968号“济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经调查发现,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了246枚商标,时间集中在2018年及2019年,其申请注册的商标涉及多个商品服务类别,被申请人作为一家商贸公司,申请注册商标跨度大、数量多,明显超出使用能力。经调查还发现被申请人将其已注册商标在商标买卖平台上进行销售。被申请人以销售牟利为目的大量注册囤积商标,缺乏真实使用意图。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11月22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7月14日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前核准注册,故程序问题应适用2019年《商标法》,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
申请人主张的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我局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系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