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诺誓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677740号“LOVE ROSEONL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197712号“LOVE ROSE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208577号“ROSEONL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注册人与申请人为同一主体。申请人正在办理变更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2、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34627号“藏爱珍爱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465232号“致爱 LOV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7833239号“有责任的生活 LOVE RESPONSIBLELIF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434150号“LOVE ACTUALLY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含义、呼叫等方面差异显著,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3、各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亦不会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4、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
经复审查明:
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商标注册人名义已经变更为诺誓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已经变更为北京市朝阳区西大望路甲22号院1号楼商业部分3层13号。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的权利人已经归于同一主体,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已不存在商标权利冲突。
2、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19年11月6日。引证商标四的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为无效商标,故引证商标三、引证商标四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LOVE”,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金属电镀、木器制作服务之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纺织品精细加工、服装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上述类似服务上经使用已可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电镀、木器制作服务与引证商标五、引证商标六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因此,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
另,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电镀、木器制作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