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爱思特姆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顺盛源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9561979号“AISITEAM”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548964号“AI-STEA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733559号“AISTEA M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注册人分属不同地域,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纯英文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英文文字在字母构成及整体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教学、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未提交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