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山东东阿小黑驴阿胶养生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省齐鲁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云南咏善茶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9163364号“咏膳”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2238号决定,于2020年11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山东东阿小黑驴阿胶养生食品有限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达成协议,被申请人已同意撤回复审商标的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目前被申请人正在办理相应手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餐厅用具发票及合同;
3.餐饮服务发票;
4.商标使用有关图片。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3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2年5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咖啡馆;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供膳寄宿处;饭店;提供营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茶馆;酒吧;餐馆”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于2020年3月12日提出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
2、被申请人于2021年2月3日提出撤回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因该案已审结,该撤回申请被不予受理。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2017年3月12日至2020年3月1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咖啡馆”等全部服务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本案中,证据1可以证明申请人许可山东天道牧本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使用期限为2017年2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证据2、3、4可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在“餐厅”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服务与“咖啡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供膳寄宿处;饭店;茶馆;酒吧;餐馆”复审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案证据亦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咖啡馆;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供膳寄宿处;饭店;茶馆;酒吧;餐馆”复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餐厅”服务与“提供营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案证据也未体现出复审商标在前述服务上的使用情况。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提供营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有效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咖啡馆;餐厅;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供膳寄宿处;饭店;茶馆;酒吧;餐馆”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在“提供营地设施;日间托儿所(看孩子)”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