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田少连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保定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193011号“动乐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61004号“好豆子GOODBEANS及图”商标、第17663074号图形商标、第18207631号“阿柯极及图”商标、第17355997号图形商标、第33753626号“泰御厨及图”商标、第12322829号图形商标、第6571278号“顶呱刮INSTANT LOTTERY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0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