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元(北京)数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8042000号“东元”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78806号商标、第7578820号商标、第8296358号商标、第42697787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权利人已经依法吊销,引证商标三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四处于异议审理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经异议决定准予注册。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所有人主体资格被吊销并不当然导致其丧失商标专用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