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4736416号“粤省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粤省事 44736416

阅读:137056 2021-10-1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力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9825号《关于第44736416号“粤省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61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

  申请人:数字广东网络建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力道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039825号《关于第44736416号“粤省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1)京73行初字第61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一、至本案审理终结,引证商标一、二均被驳回注册申请,且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二不再是诉争商标的注册障碍。二、诉争商标是由中文“粤省事”构成,在先(2019)京73行初15616号行政判决书中“本院认为,诉争商标中“粤”系广东省简称,“粤省事”文字整体含义可理解为便捷办理广东省相关事务,同时“省事”作为生活用语,具有办事便捷、有效的含义,相关公众并不会直接将诉争商标理解为对于诉争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服务的特点的直接描述。诉争商标文字能够被识别为商标。”,且该判决已生效,故诉争商标具有显著性,可作为商标注册,另外,原告提交的使用证据可以进一步将“粤省事”文字识别为使用在计算机数据库信息系统化等服务上的商标,并以此区别服务提供者。综上,诉争商标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二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及我局查明之事实,我局认为,一、引证商标一、二已无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不存在权利冲突。二、申请商标“粤省事”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

本文《关于第44736416号“粤省事”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粤省事 44736416》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235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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