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酷狗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汕头市利丰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11月06日对第14328692号“爱酷狗”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57期《商标公告》中,该商标专用权已终止。
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本案终止审理,予以结案。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依法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