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龙瑞光
委托代理人:河南高尔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99977号“老银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960751号“汾酒银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荣誉证书;广告宣传情况;检验报告;法院判决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申请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