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法国奥德臣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平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2986558号“奥德臣AUTAS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849369号“冰峰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02183号“ICE PEAK及图”商标、第1739270号“冰峰及图”商标、第17853038号“ICE PEAK及图”商标、第17853035号“冰峰及图”商标、第17853037号图形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图形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