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阴缪缪家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无锡市杰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38423号“泰渔记TAO YU J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第21810425号商标、第43019934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1年10月15日